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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7年重點工作任務

來(lai)源: 時間:2017-08-16 09:44:28 瀏覽次數:

醫藥網5月8日訊 5月5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7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列出了要重點推進和落實的70項工作任務。其中,需要制定的文件達14份。
 
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2017年4月底前完成)
 
2.制定改革完善短缺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制定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2017年6月底前完成)
 
4.制定完善公立醫院黨建工作的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2017年6月底前完成)
 
5.制定國有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國資委負責,2017年6月底前完成)
 
6.制定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2017年6月底前完成)
 
7.制定醫教協同推進醫學人才培養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共同牽頭負責,2017年6月底前完成)
 
8.制定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2017年9月底前完成)
 
9.制定建立衛生人員榮譽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牽頭負責,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0.制定開展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試點的指導性文件。(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在部分城市三級甲等公立開展編制管理改革實行人員總量管理試點的意見。(中央編辦負責,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2.制定改革完善仿制藥管理政策的指導性文件。(國務院醫改辦負責,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3.制定代表登記備案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4.制定藥品購銷信用管理制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務只列牽頭部門,不列參與部門。
 
推動落實的重點工作
 
15.總結推廣地方成功經驗,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分級診療試點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擴大到85%以上的地市。(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16.落實國務院醫改辦等單位《關于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大力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健全收付費、考核、激勵機制以及醫保等政策。從老年人、孕產婦、兒童、殘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入手,以需求為導向做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2017年,重點人群簽約服務覆蓋率達到60%以上,把所有貧困人口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范圍。(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17.全面啟動多種形式的醫療聯合體建設試點,三級公立醫院要全部參與并發揮引領作用,建立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上下貫通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增強基層服務能力,方便群眾就近就醫。探索對縱向合作的醫療聯合體等分工協作模式實行醫保總額付費等多種方式,推動醫療聯合體成為服務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利益共同體、管理共同體。開展診療—康復—長期護理連續服務模式試點。2017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明確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的工作方案。綜合醫改試點省份每個地市以及分級診療試點城市至少建成1個有明顯成效的醫療聯合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財政部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
 
18.組織開展三級醫院日間手術試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醫保支付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落實引導推動公立醫院參與分級診療的各項政策。(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9.加強縣級公立醫院綜合能力建設和學科建設,加強縣域內常見病、多發病相關專業科室以及緊缺專業臨床專科建設。推動貧困縣縣醫院遠程醫療全覆蓋。(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20.全面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動計劃。(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1.督促所有省、市、縣分別完善并落實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有關規劃,明確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綜合性醫院的數量和規模。(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2.擴大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示范范圍,每個省份至少有1個國家級示范縣。啟動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示范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
 
23.明確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屬(管)醫院參加屬地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并開展綜合績效考核工作。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至少選擇1個地市開展績效考核試點,加大探索力度。(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中央編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4.推進軍隊醫院、武警醫院參與駐地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分級診療體系。(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負責)
 
25.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所有公立醫院全部取消藥品加成(中藥飲片除外)。協調推進管理體制、醫療價格、人事薪酬、藥品流通、醫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醫療服務收入在醫院總收入中的比例。2017年,前四批200個試點城市公立醫院藥占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負責)
 
26.落實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政策,全面推開城市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區域協調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7.全面落實政府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院的投入政策,推動建立公立醫院由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補償的新機制。逐步償還和化解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長期債務。(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28.推進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設,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選擇部分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初步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相互促進的管理體制和治理機制。開展制定公立醫院章程試點。(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負責)
 
29.開展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著手制訂適應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相關指導性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0.各省(區、市)設定年度醫療費用增長控制目標,2017年,全國公立醫院醫療費用平均增長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各省(區、市)主要監測指標排序情況。(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1.完成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整合,實行覆蓋范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基金管理“六統一”政策。理順管理體制,可開展設立醫保基金管理中心試點,承擔基金支付和管理,藥品采購和費用結算,醫保支付標準談判,定點機構的協議管理和結算等職能。完善大病保險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合理確定合規醫療費用范圍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險對困難群眾支付的精準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保監會分別負責,財政部參與)
 
32.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個人繳費標準,擴大用藥保障范圍。(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33.全面推進建立以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型醫保支付方式。國家選擇部分地區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付費試點,鼓勵其他地方積極探索。指導各地完善按病種、按人頭、按床日等多種付費方式。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選擇1—2個地市全面實施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覆蓋區域內所有醫療機構和所有醫療服務,大幅減少按項目付費的比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共同負責)
 
34.推進按病種收費工作,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實行按病種收費的病種不少于100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財政部負責)
 
35.開展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探索制訂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標準。在全國推進醫保信息聯網,實現符合轉診規定的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36.制訂200個左右臨床路徑,總數達1200個左右,制訂100個左右中醫臨床路徑。(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37.推動落實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增強保障合力。(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保監會、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負責)
 
38.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負責)
 
39.總結經驗,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醫保經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保監會負責)
 
40.深入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努力解決農村貧困人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負責)
 
41.推進精準康復服務行動,為困難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
 
42.推動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財政部、保監會負責)
 
43.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各省(區、市)2017年6月底前出臺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制訂細化相關政策措施。(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負責)
 
44.加快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
 
45.進一步擴大短缺藥品定點生產范圍,支持建設小品種藥品集中生產基地。建立健全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46.利用好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堅持集中帶量采購原則,推進實施公立醫院藥品分類采購,培育集中采購主體,鼓勵跨區域聯合采購和專科醫院開展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等聯合采購。研究編制高值醫用耗材采購統一編碼,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選擇若干地市開展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試點,鼓勵其他省份開展試點。(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47.落實國務院醫改辦等單位《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2017年年底前,綜合醫改試點省份和前四批200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全面執行“兩票制”,鼓勵其他地區實行“兩票制”。(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國家中醫藥局、財政部負責)
 
48.推動建立藥品出廠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49.增加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品種的數量,做好價格談判與醫保等政策的銜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50.試行零售分類分級管理,鼓勵連鎖藥店發展,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
 
51.開展基本藥物目錄評估,制定優先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的激勵政策。(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52.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建立醫院總藥師制度試點。(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53.推進醫保智能監控系統應用,2017年年底前覆蓋大多數統籌地區,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向醫務人員延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54.加強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產權歸屬、財務運營、資金結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盈利率的管控。(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
 
55.啟動社會辦中醫試點,完善中醫診所備案管理辦法。(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56.督促各地細化措施,按照“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對醫療衛生機構單獨制定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逐步提高診療費、護理費、手術費等醫療服務收入在醫院總收入中的比例。保護和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57.培養全科醫生2.5萬名以上。繼續實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為中西部地區招收培養5000名左右本科免費醫學生。繼續組織實施全科醫生特崗計劃。新增7萬名左右醫師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推進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試點。加快健康產業發展相關人才培養。(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58.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50元。加強疾病預防體系和慢性病防控體系建設。做好健康促進。(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59.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高級崗位比例。進一步改革完善基層衛生職稱評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60.落實處方點評等制度。指導地方對輔助性、營養性等高價藥品列出具體清單,實施重點監控。(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61.逐步完善省、市、縣人口健康信息平臺,2017年實現國家和省級人口健康信息平臺互聯互通。抓好健康醫療大數據中心與產業園建設國家試點工作。加快推進病案書寫規范、疾病分類編碼、手術操作編碼、醫學名詞術語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統一。(國家衛生計生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62.以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為依托,提升基層醫療機構的診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推進“精準對接”健康醫療科技幫扶機制建設。開展深化醫改支撐性重大課題研究。(科技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負責)
 
63.指導京津冀地區協同開展醫療機構、醫師和護士電子證照試點工作,2017年在全國所有省份開展試點。(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64.繼續推動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工作,推進社區居家層面醫養結合。啟動中醫藥健康養老工作。推動健康和相關行業融合發展,推進健康醫療旅游示范基地建設。(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局、財政部負責)
 
65.繼續開展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66.推動各地由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一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醫改領導小組組長,充分發揮醫改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國務院醫改辦負責)
 
67.建立將醫改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約束機制。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責任,把責任壓實、要求提實、考核抓實,建立醫改任務臺賬,加強改革監測和定期通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68.積極總結推廣各地醫改成功經驗。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為全局改革積累經驗。適時增加綜合醫改試點省份數量。(國務院醫改辦負責)
 
69.加強醫改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醫改正面宣傳,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讀。加大醫改培訓力度,對政府相關部門、醫改辦及公立醫院管理人員等進行全員培訓。(國務院醫改辦、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負責)
 
70.加強醫改督查評估。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醫改辦等單位《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對綜合醫改試點省份改革情況進行評估,組織開展分級診療中期評估、城市和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考核工作。(國務院醫改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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